包装箱制作验收标准

1.范围:
适用于木包装箱制造厂制造、成品包装部验收木箱。

2.引用标准:
建材行业标准《平板玻璃木箱包装》(JC/T513-93) 出口包装用木箱要求符合SN/T0273—93《出口商品运输包装木箱检验规程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/T4822-1999

3.名词和术语

4.包装技术要求
4.1.包装箱板材要求
4.1.1.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红松木、白松木、杨木、杉木、落叶松、马尾松、紫云松、白松、榆木及其它韧性较好板材加工,不允许用死木等劣质原木。
4.1.2.规格板的尺寸、允许偏差按《木包装箱图纸》及《木包装箱制作验收标准》

4.2.包装箱拼板要求
4.2.1.拼板尺寸公差按拼合后的整体来验收,公差为±3mm,拼板的板与板间距<3mm

4.3.包装箱外形要求
4.3.1.整个箱体方正,美观,对角线偏差≤10mm;箱体板材颜色基本一致;板材表面洁净,不允许附着污物

4.4.板材品质
4.4.1.腐朽:出口箱板材不允许存在;国内箱板材允许单面存在,长度、宽度、厚度不超过构件的1/4,腐朽的部位须有坚固性。
4.4.2.变色:出口箱板材不允许有变色; 国内箱板材允许霉菌变色面积不得超过所在材面面积的25%,其它变色不允许存在。
4.4.3.虫眼:出口箱板材上不允许存在;国内箱任意材长1m范围内不允许密集存在,直径小于8mm的虫眼不超过10个;直径大于8mm的虫眼不允许存在;不影响构件的完整性和坚固性。
4.4.4.裂纹:堵头、堵头带板不允许开裂(不影响外观和强度的情况下,允许表面有浅短的皲裂)裂纹不超过板长的5%,裂纹的间距大于200mm以上;裂纹方向应与木板方向一致,其它方向裂 纹不允许存在。
4.4.5.木节:坚固木节的直径不超过板宽的20%,非坚固性木节的直径不超过板宽的10%,任意板材长1000mm范围内允许的木节个数不超过5个(小于3mm的不计)。对于杉木,任意木材长 1000mm范围内允许直径小于15mm的木节个数不超过10个。
4.4.6.弯曲:木板平直度以不影响封箱钉合,允许弯曲度不超过0.6%。
4.4.7.树皮:出口箱板材上不允许有树皮。宽度≤1/3板宽,厚≤1/4板厚,长度≤1/3板长;同一面,两边部不允许同时存在。
4.4.8.斜纹:沿板材长度方向倾斜的长度不超过板材水平长的10%
4.4.9.材质:不允许松软、疏脆,进水、干裂。

4.5.板材绝对湿度
4.5.1.(本条中规定的含水率为木构件全截面的平均值)经过脱脂、脱水、烘干处理,出口箱板材绝对湿度不超过20%且不低于8%,国内箱板材绝对湿度不超过25%且不低于8%。
4.5.2.干燥锯材的各项含水率指标,均按GB1931-80《木材含水率测定方法》

4.6.板材厚度(在板长范围内除去两端15mm的任意无钝棱部位检测):
板材各部厚度按各包装箱的示意图要求,公差±2mm

4.7.板材宽度(在板长范围内除去两端15mm的任意无钝棱部位检测):
板材各部宽度尺寸按各包装箱的示意图要求,公差为±2mm

4.8.板材长度(锯材两端面之间最短的尺寸):
各板材长度尺寸按包装箱示意图要求,公差为±2mm

4.9.木包装箱用钉
4.9.1.用钉规格按照《木箱名称示意图》
4.9.2.用钉要求按照《木箱名称示意图》
4.9.3.制作木箱时,铁钉的位置不允许有木节、虫眼、开裂等影响坚固性的缺陷。
4.9.4.组合板不得有错钉、透钉、少钉、浮钉,钉尖未弯入板内的现象。

4.10.木包装箱包角钢带
4.10.1.包角钢带按照相应的木箱类型示意图要求

4.11.包装箱唛头
4.11.1.三防标志用黑色油漆在堵头带相应位置印制,字体清晰;三防标志下方用黑色油漆印制“空气面”、“开箱面”(见木箱示意图)

4.12.木箱牢固性要求
4.12.1.木箱经震动试验、跌落试验、堆码试验后其变形应不影响运输和储存,内装玻璃无破损为合格。具体试验按JC/T513-1993进行。

4.13.木箱材积
4.13.1.按GB449-84《锯材材积表》
4.13.2.锯材尺寸按GB4822.2-84《锯材检验,尺寸检量》
4.13.3.锯材材积按长方体体积公式计算:
V=L*W*T/1000000
V—锯材材积(m3)
L—锯材长度(m)
W—锯材宽度(mm)
T—锯材厚度(mm)

4.14.木包装箱内包装材料
4.14.1.木包装箱内包装材料的质量按公司内控标准,使用要求见包装工艺。

4.15.检验及验收规则
4.15.1.检验方法
a)用精度为1mm的钢卷尺对板材各部位尺寸进行检测,检测的项目有板材的板长、板宽、板厚。
b)用精度为1mm的钢卷尺对有缺陷的地方进行检测,取最大值。
c)用精度为1mm的钢卷尺对左堵头上边缘、右堵头下边缘和右堵头上边缘、左堵头下边缘进行检测,看对角线是否在允许误差范围内。
4.15.2. 板材验收规格
a)组批:以同一供货单位,相同规格板材为一批。
b)板材的抽验:对同一板材进行随机抽样检验,抽取样品数量为所进货数量的10%(取整数)。
c)判定规则:
①板材质量不符合以上任一项规定,可视该板材不合格
②样本中不合格总数≤抽样数量的15%(即合格率≥85%),则判定该批次产品合格,给予验收;否则,判定不合格。
③对板材的材质,除外观检查外,对有疑义的送样到检测机构作理化性能检测鉴定。
4.15.3. 木箱检验规则
a)判定规则
b)制作木箱的板材、连接件的质量符合以上规定;不符合任一要求的,则视该木箱不合格。
c)所用板材材质疏松时,各部门进行必要的检测和评审。
d)所有成品木箱,悉数检验;对不合格箱做退箱处理,及时返修,并按相应项目登记造册,防范未然。
e)木箱漏验率≤2%